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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个体经营随军家属3年免征个税等税收

标签报考公务员  个体经营  工作人员  人力资源  随军家属  2014-08-17 14:37
 华商报讯(记者 陈琳)为解决驻陕部队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问题,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军区司令部、省军区政治部制定了《陕西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该办法自2014年8月2日起施行,至2019年8月2日废止。

  《办法》规定,鼓励符合公务员考录条件的随军家属

报考公务员;随军家属符合事业单位招聘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社区在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就业困难的随军家属,鼓励随军家属参加社区“两委”选举和服务站工作人员的选聘;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随军家属可以优先安排。

  对安置到企业或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的随军家属,享受安置单位同类人员同等福利待遇,劳动(聘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随意解聘。

  鼓励各类企业接收随军家属就业。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应税服务增值税。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税务部门自随军家属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其营业税、应税服务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各市场主办单位要优先为随军家属安排经营摊位。(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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