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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加价严重医院负责人撤职

标签负责人  2011-02-28 09:06

  本报讯(记者 冯强)为进一步规范药品“三统一”市场,对生产、配送和医院使用环节进行监管,近日,省政府公布了《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采购动态调整管理办法(试行)》和《陕西省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追究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3月2日前,居

民可对这两个办法提出意见或建议。通讯地址:西安市高新六路56号;邮编:710065;联系人:杜鹏;电话:029-62288058;传真:029-62288061;电子邮箱:dupeng@sxfda.gov.cn。

  生产、配送违规严重企业两年禁入“三统一”市场

  《追究办法》拟对药品中标生产企业5类违规行为追究责任,从警告和限期整改,直到企业两年内禁入“三统一”市场。这些违规行为包括:不按合同约定供货;不按约定时限、地点、价格供货等。而擅自停止供货;与配送企业、医疗机构之间出现规定之外的费用企业,将直接禁入“三统一”市场两年。《追究办法》也对配送企业的8类违规行为做出了处罚规定。其中,擅自扩大配送区域配送中标药品,予以警告并限10日整改;逾期不改的,扣除履约保证金,取消配送资格,两年内不得参与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配送。

  不按相关要求开处方严重者吊销行医资格

  《追究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出现未执行药品统一价格,随意加价销售;未实行明码标价,未向患者提供药品价格查询服务;未在显著位置公示药品价格和物价部门监督电话等行为都属违规。必须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直至撤职。

  同时,医务人员在临床用药时,收受企业或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不按照相关要求开具处方;不正确引导患者接受基本药物治疗,引起医患矛盾和纠纷等行为,严重者由有关部门吊销行医资格或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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