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昨日,《陕西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修改稿对旅游者、经营者和政府职责的法律关系做了进一步明确,同时还增加了乡村旅游及监督管理等方面内容。
旅游者应保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
对于旅游者,修订草案修改稿明确旅游者对相关旅游产品和服务的内容、标准、价格等信息享有知情权;可自主选择旅游产品、旅游经营者、旅游服务方式和旅游服务项目,人身、财产受到侵害时,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同时,旅游者应遵守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德,爱护旅游设施,保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文明旅游;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遵守旅游秩序和安全、卫生规定。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旅游景区项目应举行听证会
针对一些地方盲目开发旅游项目、建设服务水平低,给自然和人文资源造成了极大浪费和破坏的现象,修订草案修改稿明确旅游资源开发应坚持依法保护、统一规划、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景区项目及旅游配套设施,应符合旅游发展规划要求,考虑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当地生产、生活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旅游景区项目应举行听证会。
重点旅游镇、村的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应突出文化特色并对旅游功能统筹规划,建筑规模和风格应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利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森林、水域、湿地等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利用文物古迹、历史名胜和其他历史人文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保持其特有的历史风貌,不得擅自改建、迁移、拆除。
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在旅游景区内采石、开矿、挖沙、取土、建坟、伐木、烧荒、捕猎、倾倒废弃物、排放污染物以及建设损害生态环境、破坏旅游资源的项目。
不得纠缠胁迫旅游者购买旅游商品或服务
关于旅游经营与服务,条例规定从事导游、领队活动,应取得导游证、领队证。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超范围从事旅游经营活动;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变相转让经营许可证;未经游客同意不得转团并团;不得向旅游者提供虚假旅游信息、发布虚假广告、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质价不符的服务;不得纠缠、胁迫旅游者购买旅游商品或服务;不得索取小费或收受回扣;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或中止旅游服务,拒绝履行合同;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
旅游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中途擅自将旅游者交给他人运输或中止运输,不得擅自变更运行线路,不得擅自搭载与旅游团队无关的人员。违反此规定者,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可能达到或超过时应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西安晚报)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