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0月30日公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该司法解释于11月1日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同步施行。嫖宿幼女罪被彻底取消,新增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等20项罪名。
一些新增刑法分则条文需要确定罪名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介绍说,罪名,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的名称。办理刑事案件,首先需要准确适用罪名,这是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通过后,对一些新增的刑法分则条文,需要确定罪名;对一些犯罪构成要件有重大修改的分则条文,有必要对原罪名作出相应调整。
规定增加了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组织考试作弊罪、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虚假诉讼罪等20项罪名。如针对刑法增加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根据不同情节判刑的相关条文,增设了“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这一罪名。
新增的20个新罪名是:
1.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2.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3.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4.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
5.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6.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7.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
8.组织考试作弊罪;
9.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10.代替考试罪;
11.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12.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13.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14. 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
15.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
16.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17.虚假诉讼罪;
18.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19.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20.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取消12项罪名 其中11项有相应罪名替代
规定明确,取消嫖宿幼女罪,资助恐怖活动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等12项罪名。其中,嫖宿幼女罪罪名被完全取消,刑法中直接删除了“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相关条文,今后对此类行为可适用刑法第236条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不再作出专门规定。其余11项罪名取消后,有相应的罪名替代。
取消的12个罪名:
1.取消嫖宿幼女罪;
2. 取消资助恐怖活动罪,改为帮助恐怖活动罪;
3.取消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改为强制猥亵、侮辱罪;
4. 取消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改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5. 取消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改为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6. 取消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改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7. 取消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改为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
8. 取消盗窃、侮辱尸体罪,改为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9. 取消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改为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
10. 取消走私制毒物品罪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改为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
11. 取消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改为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
12.取消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改为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 据新华社(华商报)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