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变化
不再集中新建租赁型保障房
指导意见明确,自2016年起,政府原则上不再集中新建租赁型保障房,确需新建的,要将申请轮候数量、新建项目选址、项目配套基础设施、资金来源等情况报送西安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实施。
租赁型保障房源筹集方式要从政府划拨土地投资新建,向统购社会房源或长期租赁社会房源转变。统购社会房源作为租赁型保障房应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开公正的原则组织实施,采取多种方式筹集房源。
各级住房保障部门是统购社会房源的实施主体,结合保障需求和房地产市场运行状况,统筹安排全市年度统购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资金来源
由财政部门负责筹集资金
统购社会房源的资金从哪里来?指导意见明确,由承担统购任务的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筹集资金。
筹集方式主要包括:中、省财政预算内补助资金及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建设资金;廉租住房易地配建资金;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不低于3%的土地出让成交价款(含招、牌、挂、协议出让等);国家代地方发行的债券;租赁型保障房及其公建配套、商业设施的出租出售收入;其它方式筹集的资金。
区县、开发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本区域现有保障性住房规模和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的需求,结合住房保障轮候计划,合理拟定统购计划,经同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纳入全市统购计划。
统购实施主体应在每年9月份之前,将统购所需本级财政安排资金列入下年度部门预算。
房源要求
单套建筑面积不超标
什么样的房子才能符合统购房源标准?指导意见提出,统购房源选址和配套设施标准应符合陕西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规划选址及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所在区域应相对成熟,生活环境宜居,交通、商业、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齐全,满足保障对象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
统购房源建设标准和装修标准应符合陕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的规定,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60平方米;统购房源应相对集中,产权合法明晰,无权属纠纷,房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对于位置较好、配套齐全、价格合理且周边确需布局保障房的房源,其单套建筑面积可适当上浮,最大不超过80平方米。保障家庭入住分配时,60平方米以内面积执行保障房租金标准,60平方米以外面积执行市场租金。
统购方式
可整体统购房地产项目
根据房源的不同,可收购存量商品住房作为租赁型保障房。既可以购买已取得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但未售出的商品住房,也可预购条件较好暂不具备销售条件的商品住房作为租赁型保障房。
其次,可整体统购房地产项目作为租赁型保障房项目。对于区位成熟、配套齐全、周边库存明显偏多、建设手续基本完备、尚未开工建设的存量商品住房项目或城改开发商品住房项目,可整体统购为租赁型保障房项目。规划管理部门应根据统购合同,在不突破项目规划设计条件书指标的前提下,合理调整项目规划总平,优化户型设计。国土管理部门应根据统购合同,依法依规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住房保障部门应根据统购合同,免除统购项目配建廉租住房指标。
也可以收储社会房源作为租赁型保障房。以长期租赁的方式,将符合条件的社会房源和城中村安置房作为租赁型保障房房源。 记者 赵辉(西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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