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在体育统一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携带手机或其他电子设备进入考试场地的;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的;故意扰乱考试场所秩序的;故意破坏考试场所设施设备的;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未按照考试规定和考试要求进行考试的。
考生有上述1至6条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考试资格,所有考试项目成绩按零分计算。考生违反第7条者,所参加考试项目成绩按零分计算。区县招生考试机构应书面记录考生违纪事实,并报市教育考试中心。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实施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其参加当年考试工作,并由区县教育局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在考试工作进行中携带手机进入考试场地的;擅自更改考试办法或工作流程的;在工作过程中严重失职,造成重大工作事故的,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导致视频监控录像资料损毁的;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岗位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利用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对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出现严重工作事故或严重作弊现象的区县,立即停考整改,整改后不合格取消其组织考试资格。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区县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市中招领导小组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西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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