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新闻网讯(西安日报记者 张潇)今日(4月1日)记者获悉,省教育厅就做好省管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管理工作发出通知。从2017年起,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和省属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不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省教育厅对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省教育厅要求各民办学校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广告法》等法律及我厅民办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要求,自行印制招生简章和广告,依法依规开展招生宣传活动。每年5月底前,各民办学校须将本校招生宣传计划、招生简章和广告原件(学校法定代表人签署)、印制的招生简章广告成品件报省教育厅备查。
民办学校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注明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全称、办学地址、学校类型、办学内容、主管部门、办学许可证号。 民办学校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真实有效、准确清晰、规范合法,不得违反广告法、教育法和我省相关规定。不得夸大其词,不得使用“最大”“最好”“第一”“唯一”等用语欺骗、误导学生和家长;不得有“入学即签订就业协议”“高薪就业、一步到位”等明示或暗示保证性承诺;不得许诺与教育、培训、升学、考试相关的信息内容;不得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教育、现代远程教育等与普通全日制学历教育混同;不得宣传未经批准或备案擅自开展的联合办学、中外合作的教育项目。各民办学校印制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同时在学校门户网站登载。招生简章和广告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对发布虚假广告,招生管理混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学校,省教育厅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限制招生或暂停招生、消减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暂缓换(颁)发办学许可证、取消办学资格等处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方和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西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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