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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招生不得使用“最大”“最好”等用语

标签民办学校  教育系统  高薪就业  行政部门  违法行为  2017-04-06 15:58
 本报讯 (记者 任娜) 从2017年起,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不再作为教育行政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昨日记者获悉,省教育厅发文要求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要真实有效,不得夸大其词,不得使用“最大”“最好”“第一”“唯一”等用语欺骗、误导学生和家长。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单位审批的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管理工作,依法受理投诉举报,负责调查核实,查处违法行为。

  民办学校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注明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全称、办学地址、学校类型、办学内容、主管部门、办学许可证号。注明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开设课程、学习形式、收费等内容。

  民办学校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真实有效、准确清晰、规范合法,不得违反广告法、教育法和我省相关规定。不得夸大其词,不得使用“最大”“最好”“第一”“唯一”等用语欺骗、误导学生和家长;不得有“入学即签订就业协议”“高薪就业、一步到位”等明示或暗示保证性承诺;不得许诺与教育、培训、升学、考试相关的信息内容等。

  我省教育系统将加大查处力度,对发布虚假广告,招生管理混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学校,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限制招生或暂停招生直至取消办学资格的处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方和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西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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