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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公车专项治理时间出炉 6月20日前登记上报

标签研讨会  时间  论坛  2011-05-19 09:22

核心提示

昨日,省纪委印发《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和《关于开展清理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的实施方案》,拉开了我省治理公务用车和规范庆典论坛帷幕。

公车治理时间表

5月20日前动员部署6月20日前登记上报6月底前审查核实9月底纠正处理10月至ll月重点检查12月底建章立制

公车治理办联系方式

值班电话:18700920431监督(举报)电话:18700923940联 系 人:王 婧联系电话:029-85270206邮 箱:sxsgczlb516@163.com

公务用车配备标准

1、部长级干部配备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45万元以内的轿车。

2、副部长级干部使用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的轿车。

3、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轿车(客车、越野车等除外)。确需配备排气量2.0升以上、价格25万元以上车辆的,报国管局审批。

六项治理内容

据了解,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的范围包括以下单位: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行政单位、各级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级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实施方案所称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超编制配备使用公务用车 是指违反中央或省上公务用车编制规定,超额配备使用、未经审批配备使用、不在编制内配备使用公务用车。

超标准配备使用公务用车 是指超出中央或省上公务用车排气量或价格等标准配备使用公务用车。

违反规定换车、借车 是指擅自采取折旧变卖、转送下属单位、提前报废等方式处理能够正常使用的公务用车,利用职权以各种名义借用、调用、换用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服务管理对象的车辆。

摊派款项购车 是指向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服务管理对象摊派款项购买车辆,或擅自接受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服务管理对象赠送的车辆,以及摊派、转嫁车辆运行费用。

豪华装饰公务用车 是指增加公务用车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公车私用 是指将公务用车用于婚丧喜庆、探亲访友、度假休闲、接送亲友、学习驾驶等非公务活动。

解读实施方案

违规车认定

按原有编制标准

对超编制配备使用的公务用车(以下简称超编车)的认定,原则上按原有编制标准;没有编制标准的,按新编制标准。单位公务用车总量超过编制数的,按配置时间顺序确认超编车。对超标准配备使用的公务用车(以下简称超标车)的认定,中央两个《办法》下发之前购置的车辆,依据原有配备标准;中央两个《办法》下发之后购置的车辆,依据新配备标准。各市区制定的配备标准不符合中省规定的,依照中省规定执行。

2011年4月25日(中央纪委电视电话会议)以后购置的违规车辆按顶风违纪处理。

越野车管理

不得作为领导专用车

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含SUV车型)。确因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的,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但须严格审批程序,纳入车辆编制,实行集中管理,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各市区要制定和完善党政机关越野车配备使用具体办法,严格落实相关制度,认真纠正存在问题。

对上级下拨车辆和下拨专项资金所购车辆,以及接受赠送车辆,纳入单位车辆编制管理;不符合中省和各市区有关规定的,按照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的规定和要求纠正处理。

违规车处理

能调剂的优先调剂使用

对属于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的超标车,能调剂使用的,优先调剂使用;不能调剂使用、实际价值又高于新配备价格标准的,一般按照有关规定公开拍卖;继续使用的,必须符合新编制要求,属于地方党政机关的报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省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对属于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的超编车和摊派款项购车,一律收缴,并按调剂使用、公开拍卖等方式进行处理,拍卖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同级国库;对违反规定换车、借车的,须报本级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换回、退回。执法执勤用车有编制和配备标准的,按照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的规定和要求纠正处理;没有编制和配备标准的,在登记自查的基础上,依据新的编制和配备标准纠正处理。严禁擅自处理违规车辆。

对省部级干部违规车辆的处理,由中央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经中央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有关地方和部门组织实施。

省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中央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违规车辆处理办法,制定我省实施细则。

新购置车辆

报上级监察机关备案

凡是提拔、交流的干部,必须优先使用单位现有车辆,严禁占用其他单位车辆,严禁违规新购置车辆。在本实施方案下发之日起至各地区和有关部门重新核定编制和配备标准前,原则上暂停新购置车辆;确需购置的,须报上一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现有车辆数超过新编制标准的,一律不准新增、更换车辆,逐步达到新编制要求。试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地区和部门,要对现有公务用车进行登记自查,对违反规定的予以纠正处理。

责任人处理

及时纠正将从轻处理

要区别情况、体现政策。对主动自查、及时纠正的,依据有关规定从宽从轻处理;对隐瞒不报、不及时纠正的,严肃处理;对中央两个《办法》下发之后的违纪违规行为,从严从重处理。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敷衍塞责、走过场的,要责令整改;对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规范庆典论坛

时间表5月成立机构、动员部署 6月申报审核7月至9月监督检查 10月至l1月总结评估

清理和规范的范围有哪些

清理和规范的范围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会团体),以及上述单位所属的事业单位和各类协会、学会、研究会等举办或参与的各类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也要参照上述要求,从严控制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

坚决撤销以下活动: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不符合实际需要的活动;要求基层、企业、群众出钱出物出工或以各种名目乱收费、摊派、拉赞助的活动;以开展活动为由,以营利为目的或违反有关经济工作纪律和财经制度的活动;企事业单位等利用党政机关名义举办的活动;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活动。

不得举办以下活动:在风景名胜区举办或变相举办公款旅游性质的研讨会、论坛活动;举办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成果发布、论文发表等研讨会、论坛活动;异地举办或组织各种“轮流做东”联谊性的研讨会、论坛活动。

严格控制以下活动:举办机关单位成立、行政区划调整和建制变更的纪念性庆典;党政机关参与的经贸类庆典、工程奠基和竣工典礼。

市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原则上不再保留自行设置的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项目。

清理工作期间,各地区、各部门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必须事前向省清理规范领导小组申报批准。

国家法定节日的庆典活动(公祭类活动除外),面向本系统举办的业务研讨和学术交流活动(协会、学会、研究会除外),不列入清理和规范范围。

未经批准领导干部不得出席活动

严格规范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含离退休领导干部)出席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出席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邀请省级领导人出席活动,举办单位须分别报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审批。省直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出席活动,须向省级分管领导同志报告;其他负责同志出席活动,须报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其他领导干部出席活动,须报上级领导批准。未经批准,领导干部不得出席活动,不得在活动中挂名任职、发贺信贺电、题词、剪彩等。举办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出席活动的领导干部送礼金、礼品、昂贵纪念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从严控制对领导干部出席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的宣传报道。

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及时受理群众投诉举报,重点查处违规举办活动,违规邀请领导干部以及领导干部违规出席活动,借举办活动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为单位和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搞“形象工程”或“政绩工程”等问题。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负有责任的有关领导严格责任追究。

本版稿件由首席记者 赵明采写(三秦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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